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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策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

发布人:就业处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23日    阅读次数:3582

本报讯(记者 廉世民)对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及以下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前产生的利息,先由毕业生本人按期偿还,连续工作满5年后,由政府全额返还给毕业生。这是日前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之一。

 
 
  《意见》指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户口可保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区;工作3年以上的,流动到省内其他单位不受户籍限制。此外,还在工资定级、职称评定方面给予一定照顾。省、市(地)级机关补充公务员,要确定比例不得低于考录总数1/3的职位用于考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为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周转编制,主要用于考录在“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中服务两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新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创办企业的,有关部门将在费用和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照顾。
 
 
  黑龙江省还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推进“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对参加这两个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已被录取为本科生、研究生的,可保留学籍两年;对服务两年以上的报考专升本、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省属院校的可在总分中加20分。在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进入基地见习和接受培训。
 
 
 
  《中国教育报》2006年12月18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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