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就业处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7日 阅读次数:3090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苏教办学[2004]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毕业生
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各中专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精神,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及时、准确地了解毕业生就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填报数据。各学校要根据我省关于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办法,通过“江苏省毕业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按规范准确填报就业状况的相关数据。
二、登记和统计待就业毕业生。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填写《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二)。各学校在年度内要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三、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报告制度。确定每年1——6月每月5日前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时间(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一);7——12月正常工作日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报告时间。如有特殊需要,各学校须按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四、严肃工作纪律。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为确保就业统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五、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要进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及时收集就业证明,注意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我厅将结合年度就业工作检查评估,加强对各校就业统计工作的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同时为便于广大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对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我厅将公布监督电话。
附件:一、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二、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试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表
填报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二
就业(待就业)毕业生登记表
(试行)
说明:
1、待就业毕业生指,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
2、所有待就业毕业生在离校前必须填写此表;
3、学校可以在登记表基本信息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内容和项目;
4、学校应妥善保管每一位待就业毕业生填写的登记表并注意保密,保存期限二年,超过保存期后予以销毁。
学校名称: 编号:
注:1、此表仅供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计和研究使用;
2、表中选项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单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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