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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就业处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0日    阅读次数:2772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是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满足企业人才需求,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创新高职人才培养模式,建立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校发展,保证学校的切身利益,现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学院、系、部门与国(境)内的企业在就业、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实践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社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处,各二级学院、系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校企合作处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组织管理,制定校企合作计划,指导校企合作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二)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三)组织和督促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四)重点抓好学校与大企业及企业群的合作工作。

(五)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院院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工学交替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六)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管理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

(八)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各二级学院、系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结合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二)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三)负责本院系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四)提出本单位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校决策,并按照学校校企合作处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

(五)负责本单位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处在本单位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六)负责本单位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校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七)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及时上交财务处,其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等,严格按财务规定执行。各项合作应产生收益,即各办学单位至少应做到管理费用的收支平衡。

第二章   

第四条 原则 校企合作应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目标 校企合作的目标是:适应地方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多元化办学模式;优化学校专业设置;提高学生岗位适应能力和就业能力;满足毕业生顶岗实习需要;实施企业在岗人员培训,提高学校开展社会培训的服务能力;建立适应企业需要的招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模式

(一)工学交替模式。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校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订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二)“订单”合作模式。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录取时与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挂钩,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订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实训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由学校为主完成,专业课由企业为主负责完成,学生的院内实训环节企业参与指导,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学校派人参与管理。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

(三)教学见习模式。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进行现场观摩与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与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地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顶岗实践模式。顶岗实践也称“2+1”教学模式,即学生前二年在校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后,采用学校推荐与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五)产学研合作模式。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利用专业优势办产业,办好产业促进专业发展,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走健康发展之路。

(六)共建实训基地模式。学校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教学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有发展前景又有合作意向的企业共建实训基地。这些基地不仅可成为师生接触社会、了解企业的重要阵地,学校还可以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的机会,促进专业教师技能提高;企业也可以从实训学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共建实训基地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

(七)共建园区模式。充分利用好学校“产学研园区”建设的有利时机,促进学校产、学、研工作的有力开展。按照园区建设的“先进性、系统性、持续性”原则,积极引导符合学校专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来“园区”投资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研究院所。对提升学校办学实力,提高教师科研实践能力,实现产、学结合有重大影响的“入园”项目,学校将在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八)合作建立职工培训基地。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职工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第八条 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二级学院、系、部门自行负责,各二级学院(系、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校企合作处备案存档。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广、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含运行成本)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各二级学院、系、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处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处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查,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有关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九条 形式 各二级学院(系、部)应在探索校企合作新型办学模式的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合作。

 在坚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基础上,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高技能人才。合作中企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到校兼课;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顶岗进修,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经验,双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其合作可延伸到共同开展企业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以及学校教学项目研究等领域;企业可向学校提供实习设备和原材料,改善学校实训条件;学校可以为企业加工产品,实行产教结合。

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基础上,为保证培养的高技能人才适应企业需求,学校可选择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强的企业作为学生进行生产实践的实习基地,使学生就业前了解企业文化、熟悉企业的运营环境和节奏,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在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学校与企业签订订单培养协议,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对学生实施量身定制培养。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等管理形式。同时,学校可以受企业委托招收在职职工,业余时间授课,通过学分制管理完成学历教育的新型办学模式,学员毕业后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取得本院的成人教育学历证书。

第三章   

第十条 日常管理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校企合作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系、部)每学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校企合作处将不定期对各二级学院(系、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效益评价制度。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养、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二级学院(系、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校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管理 科技处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科技处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二级学院(系、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院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由校企双方共同申报(开展)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奖励

校企合作处每学年末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二级学院(系、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责任追究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二级学院、系、部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工作推诿的二级学院、系、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分院、系、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其他

(一)学校及二级学院、系、部门等单位开展的校企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就业与校企合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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